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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支付发展趋势及产业关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潘辛平 点击次数:次 时间:2007-6-12
  

重新定义互联网支付

    今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对互联网支付做了相关的研究,要研究互联网支付,就要先明确什么是电子支付?什么是互联网支付?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可以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使用通用终端、通过公共网络,下达支付、转账指令的行为。提供相应服务是互联网支付机构,这种行为的应用则是互联网支付市场。广义的互联网支付突出了“通用”、“共用”性;狭义的互联网支付只是其中使用广泛的网络和终端,通过互联网网站下达指令的一类。广义互联网支付在电子支付与狭义互联网支付之间,反应了整个新兴的、富有活力的支付发展。
    互联网支付二维定义排除了使用专用终端、专用网络的银行卡网络支付,排除了原定义中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和电话支付的重叠部分。

 

互联网支付有两个市场空间

    在调查研究中,我们发现互联网支付市场发展空间有两个:
    2005年6.4万亿社会商品零售,银行卡网络加第三方支付只占15%。2006年我国社会零售商品总额大约为11万亿元,其中,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占到15%。在非现金支付中,银行卡支付占14%,1%是通过互联网支付。而发达国家的支付方式上,非现金支付大约占总额的60%~70%。其中一般是以支票支付,剩下的是银行卡支付。中国这个空间怎么补?2005年我们做的一个关于“北京奥运银行卡的覆盖状况是否可以满足奥运需求”的课题,从调研结果来看,中国金融最发达的几个城市,特约银行卡商户覆盖率都不到20%,而往届举办奥运的城市来看,最高的能达到100%,低的也能达到75%。我国要使特约商户覆盖率从20%走到70%,路很长,这给互联网支付一个很大的发展空间。
    从去年我国互联网支付重点应用领域的市场规模(见图)中,可以看到网上支付可发展和渗透的空间。这个发展空间主要是银行卡支付没有充分发展而留下的。以前银行卡使用主要是在网下交易,网下支付,到网上交易,主要是无卡支付方式,即互联网支付。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互联网支付发展的机会在于网下交易,网上支付。比如城市公共支付,水、电、气、通信、纳税、物业等都可以采用网下交易,网上支付的方式。

 

对互联网支付产业结构关系的思考

    去年,我们调查了9家银行,访问了17个独立的支付公司以及一家专门做支付软件的公司。收集的数据现实的结果是:这些银行的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不包括卡部的交易)的支付,2006年总交易额大约80万亿元,其中与个人相关的支付包括转账大约为10万亿元。新兴的支付行业也就是20多家,2000多从业人员,2006年完成的交易量大约在400亿~500亿元。相比之下很小。收益上,估计4亿元左右,其中还包括支付给银联的费用。
    第三方支付机构做了商业银行不能做和 不愿意做的这种创新。此外,他们没有相关的机制做这个事情。(没有动力,机制和能力做这么鲜活的创新。)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互联网支付中的意义不可抹杀。
    对这个格局发展影响最大的是监管机构——人民银行。我们期待即将公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能带来明媚的春天。
    但是从草稿中我有几点感受。首先,《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没有沿用传统的分类,即分业务、分级别的监管思路。其中纳入了银行间支付清算、银行卡的支付清算、第三方的支付清算(包括银行的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支付清算)。把不同业务种类和不同机构种类放在一起的办法,可能会有问题。拿到资格的清算组织是否可以做人民银行和VISA、银联一样的业务?如果某个金融机构很有实力,他将自己的会计结算部的清算部分和网银部分合起来成立一个独立的清算机构,他是否可以与其他银行直接连接,人民银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是否会被分流?
    其次,是对风险问题的思考。现在的四类支付清算机构:人民银行清算中心、若干个卡组织、非传统机构的支付清算组织、商业银行,这些机构涉及的资金都用传统的办法管理,最急迫的是要管理第三方支付清算机构所涉及的个人或企业的资金风险。这部分资金的性质是什么?怎么管?首先要明确,存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是客户的还是支付机构的?如果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留的时候,资金是否有收益?收益归谁?我们认为,存留在这里的资金应该是支付清算的准备金,而非保证金,是足额的准备金,我们强烈建议,这笔足额准备金是绝对不能支付利息的。
    第三,尽管监管机构没有称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但是,又有意无意中将这些机构与金融机构进行了比照。没有必要。这些支付机构在创新机制、融资机制、投入产出机制上都是现在的金融机构没有的。这个时候,如果像对待金融机构那样,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会伤害其发展,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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